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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研发生产

  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勘察)时,发现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回收站堆放有60余台废弃电视机、100余件电脑显示器、200余件废弃洗衣机、40余件废弃冰箱冰柜、4辆废弃摩托车,其中有12台废弃电视和8台废弃冰箱为2024年回收,贮存时间超过1年。

  1.2026年1月16日提取的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侯正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作为合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侯正忠系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候志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侯志豪系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经营者侯正忠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在委托权限内代表侯正忠配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3.现场照片4页,视频1份,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对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及现场情况;

  4.2026年1月16日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所在位置和四至范围;

  5.2026年1月16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经营情况、废弃物资贮存情况及生产场地周围环境情况等;

  6.2026年1月16日提取的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回收台账1份5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场区内12台废弃电视和8台废弃冰箱的贮存时间超过1年;

  7.《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1份2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场区内贮存超过1年的12台废弃电视和8台废弃冰箱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8.2026年1月16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8页,证明被询问人候志豪对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场区内12台废弃电视和8台废弃冰箱的贮存时间超过1年事实的认可;

  9.2026年1月16日提取的中再生(宁夏)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与霍玉晴签订的报废产品收购合同复印件1份5页,及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签订的“家电以旧换新”旧机回收协议复印件1份4页,证明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正在从事废弃家电回收并将回收的废弃物资销售至中再生(宁夏)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10.2026年1月16日提取的中再生(宁夏)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告知函》(中再生宁电函〔2025〕12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再生(宁夏)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你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回收站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2号),你回收站按要求及时改正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依法向你回收站邮寄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2号),告知拟对你回收站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回收站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回收站于2026年2月7日签收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2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回收站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1.《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2号)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2.2026年1月20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提取的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回收台账复印件1页、中再生(宁夏)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向霍玉晴出具的验质单复印件2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按照《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字〔2026〕2号)要求,及时改正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2号)及其送达回证,和邮政快递信息1份1页,证明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向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邮寄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2号),告知拟对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固原市原州区侯正废品回收站于2026年2月7日签收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2号)。

  依据《电子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四、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六)《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管理办法》:“序号8‘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般’、违法程度‘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处叁仟贰佰元(32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回收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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